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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下残值估计调整对原已作纳税调增数据的后续处理

  工作实践中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报告,曾遇到这样一家客户。这是一家外资客户,2002年成立,固定资产残值率确定为0。2007年前每年汇算清缴按所得税法按残值率10%作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增。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比如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按5%进行纳税调整还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残值率5%的依据是否有税法依据?以前纳税按10%调增的部分何时可以反转?已到期报废以及未到期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如何处理?等等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梳理和对症开方。这样的情况其实带有普遍意义。

  我们先来看残值率的定义,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终了,残余的价值。残值率是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净残值是影响各项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因素之一。因此,科学地确定净残值,对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准确性和决策正确性有重要意义。
  了解对残值率的税法历史沿革变更,很有必要的,有助于理解新所得税法对这块内容进行规定的宗旨和立法意义。
2007年以前,所得税法规分内资所得税法和外资所得税法,内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管辖,外资企业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管制。
  内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明确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对于5%的统一残值率的从何时开始执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05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文件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出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执行5%的执行时间为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即2003年6月18日。国税函[2005]883号通知则明确了企业确定5%固定资产残值率的适用时间: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接着,我们来看所得税法内外资合并管理后对残值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不管是新税法老税法,对于预计净残值的确定要求的遵循一贯性原则。新税法给企业更多的决策权,没给出具体的残值率规定,但还是提到“合理”。可见,合理性也是一项重要的标杆。
  对于有关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新老税法的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 
  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本人开篇讲到的那家企业,并非2007年前按照老税法确定净残值,而是按照老税法每年汇算清缴作了纳税调整。这家企业新税法实施以前还是以后,选择的残值率都为0。鉴于目前税务局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没有规定,就是说以后可以不调整。不调整的理由是没有界定合理性的机构和规则可以遵循。虽说从税法角度来说可以不留残值,但一项资产没有残值好像也不太合理。不合理在于任何一项固定资产在清理的时候总有残余可以变卖,取得或多或少的清理收入。残值的存在,也是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全部进入费用的限制手段。
目前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所得税在地税申报,残值低于5%要去税务机关备案。在国税申报,从税法角度来说,可以不留残值,但需要证实不留残值的合理性。

  本人认为:如果不留残值,也只能是从现在开始新增的资产不留残值,以前已有的,应继续按原先的折旧政策做下去,遵守一贯性原则。如果有纳税调整的资产发生报废,如果是已经到期而报废的,财务帐上已无残值计入资产损失,则把相关资产的原值*10%。计入资产损失,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如果是未到期作报废的,财务帐上留有未到期的净值作为损失,并且对于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部分作纳税调减处理。这两种情况,当然还需要考虑资产损失处理收入,计入固定资产资产清理收入。如果对于报废的资产,假如残值的调整未在整个计提折旧期间调整,因此,这种调减不能按10%调,只能报废的资料以前年度实际调增了多少来进行调减。如果新税法实施后的几年,企业不按10%的残值率进行纳税调整,就意味着企业在税法上将残值率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应该在新税法实施后就进行调整,那么在以后的2013年度或2014年度再改变,调整就有点随意性,但如果这样做不影响税额,个人也可以实施,但需要有详细台账记录,否则,无法证实其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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